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行为,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委托他人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行为。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有权选择代办人,代办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业务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代办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申请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已经按照规定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三)已经取得了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
(四)已经选择了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代办人。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申请代办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二)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代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与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应当与代办人签订《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代办人接受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委托后,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协议》的约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章 代办人的权益保障
第九条 代办人在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职责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代办人在履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职责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正当防卫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代办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审核代办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时,应当对代办人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和代办人反馈办理结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提取代办业务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代办人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代办人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代办人,取消其代办资格。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和代办人有权对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公积金所有者和代办人采取欺诈、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追回,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代办人泄露住房公积金所有者个人信息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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